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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臺灣北區電信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局為商討重要局務,由局長按期或臨時召集局務會議討論之。其決議案由局長核定施行。專案研究或普通事務,得由局長指派召集人或由有關主辦處室主管召集會議研商之,商決事項簽請局長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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