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電信總局臺灣北區電信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通信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傳真、無線叫人、行動電話、電傳視訊等通信訊務管理事項。 二、人工制長途電話交換及電話查號之作業處理事項。 三、話務預測、設計、品管、觀察、局間中繼電路調度及網路管理等作業處理、資料彙編事項。 四、公用電話作業處理事項。 五、海岸電台通信業務之作業處理事項。 六、電信器材進、出、轉口證照業務之核發、管理、研擬、執行及船舶電台查驗,專設有線電話案件之承轉等事項。 七、本區人工制長途電話、電話查號、話務設計品管、公用電話、海岸通信作業之規劃、管理、督導、考核、改進事項。 八、通信部門年度計畫、預算之編擬、控制及通信器具、物料之請購、分配、調度事項。 九、通信保密之辦理,防護措施與支援軍事通信作業之協辦事項。 十、通信業務工作人員專業訓練之會辦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語音及非語音通信訊務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