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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臺灣南區電信管理局辦事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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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公務權責分為二層。局長、副局長為第一層;各處室主管、副主管為第二層。第一層及第二層主管得將各該層應負責之部分公務,授權副主管處理。主管於公出、請假時,由各該層副主管或指定代理人代行其職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部電信總局臺灣南區電信管理局辦事細則第17條,該條規定了公務權責的分層管理,並且明確了第一層和第二層主管可以將各自應負責的部分公務授權給副主管處理。此外,主管在公出或請假時,可以指定代理人代行其職權。 根據資料來源,可以舉例如下:長途電信管理局分層負責處理公務要點的規定中,明文規定了各級主管代為決定及逕行處理事項,並且訂立了應負行政上及法律上之責任的細則。這項規定可以作為該法條的一個具體範例來加以解釋。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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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臺灣南區電信管理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電信總局臺灣南區電信管理局辦事細則第 17 條規定:「本局公務權責分為二層。局長、副局長為第一層;各處室主管、副主管為第二層。第一層及第二層主管得將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電信總局臺灣南區電信管理局辦事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