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管理站職掌如左: 一、旅遊服務及解說事項。 二、旅遊秩序、安全之維護及管理事項。 三、環境衛生之維護及污染防治事項。 四、公共設施之管理及維修事項。 五、觀光資源之保育與特有生態、地質、景觀及水域資源之維護事項。 六、有關急難之救助事項。 七、其他經管理處指定之事項。
根據法規《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6款及第2項,以及內政部於95年9月13日發布的「國家公園範圍內執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開發行為處理原則」第4點,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及監理所(站)辦理通信作業手冊要求換發行車執照的規定,都涉及管理觀光、環境保護、環評審查等事項。根據這些法規,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辦事細則第11條的內容包括旅遊服務、旅遊秩序、環境衛生維護、公共設施管理維修、觀光資源保育、急難救助等事項,均屬管理站的職掌範圍之內。因此,這些法規都與管理觀光區和國家風景區相關的法規,並且可以用來解釋和檢討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辦事細則第11條的內容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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