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企劃課職掌如左: 一、觀光資源之調查及規劃事項。 二、觀光建設之規劃事項。 三、民間投資經營觀光遊樂與住宿設施之推動及審查事項。 四、觀光遊憩資訊之研究及統計事項。 五、土地使用案件之會辦事項。 六、各項用地取得事項。 七、有關法規之蒐集、研究、整理及編纂事項。 八、風景區管制規定之研擬事項。 九、建築規劃管制及建築申請案件之會辦事項。 十、其他有關企劃事項。
根據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辦事細則第4條規定,本處企劃課職掌包括觀光資源調查及規劃、觀光建設規劃、民間投資經營觀光遊樂與住宿設施審查、觀光遊憩資訊研究統計、土地使用案件會辦及用地取得事項、法規蒐集研究整理編纂、風景區管制規定研擬、建築規劃管制及建築申請案件會辦等多項事務。 根據裁判書或判決書的相關內容,中華民國國家公園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了國家公園得按區域內現有土地利用型態及資源特性劃分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管理的內容,並且在違反相關規定時處以罰鍰或者刑罰,主要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園範圍內的自然環境和文化資源。这个规定在裁判書中经常被引用,用于裁定被告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家公园的相关法规。 因此,根据最新的法律相关资料,交通部观光局花东纵谷国家风景区管理处的企划职权是非常重要的,涉及到观光资源的规划和建设、民间投资经营观光和住宿设施的推动,以及相关法规的研究和整理等工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