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駐衛警察隊職掌如左: 一、觀光資源與特有生態、地質、景觀及水域資源之巡查、違規取締告發事項。 二、旅遊秩序安全之襠護及旅遊諮詢、服務事項。 三、遊憩據點內流動攤販、擅自設攤、強行拍照、強迫推銷物品及其他騷擾遊客行為之取締、告發事項。 四、違反各項觀光法規行為之查報、取締及告發事項。 五、災害急難救助之協助事項。 六、其他有關警衛事項。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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