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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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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部辦理第六條第一項之稽,得要求受稽核者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相關說明、協力或提供相關文件或證明供現場查閱,並執行下列事項: 一、稽核前訪談。 二、現場實地稽核。
  2. 2.受稽核者依法律有正當理由,未能為前項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部提出。
  3. 3.本部收受前項書面後,應進行審核,依下列規定辦理,並得停止稽核作業之全部或一部: 一、認有理由者,應將審核之依據及相關資訊記載於稽核結果報告。 二、認無理由者,應要求受稽核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已停止稽核作業者,得擇期續行辦理,並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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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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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8 條規定:「本部辦理第六條第一項之稽核,得要求受稽核者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相關說明、協力或提供相關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