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1條規定,財團法人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並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然而,在整理結算和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時,可以不檢附原始憑證。另外,如果會計事務比較簡單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可以不另外製作記帳憑證,而直接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財團法人有一筆開支是符合記帳需要的,並且該開支的原始憑證已經明確記載了相關資訊,那麼在進行記帳時就可以直接使用這個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而不需要另外製作一份新的記帳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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