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工作計畫之訂定,應達成該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並符合捐助章程規定;經費預算之編製,應秉持零基預算精神,全盤縝密檢討各項計畫,並按輕重緩急及成本效益等排列優先順序,俾於可籌措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擬編各項預算;工作報告應敘明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並分析達成該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規定之情形。
從法務部98年3月27日法律字第0980700225號函得知,在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的訂定上,應達成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並符合捐助章程規定。另外,在經費預算的編製上,應秉持零基預算精神,全盤縝密檢討各項計畫,並按輕重緩急及成本效益等排例優先順序,在可籌措的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擬編各項預算。最後,在工作報告中應敘明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並分析達成該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規定之情形。 參考資料:法務部98年3月27日法律字第098070022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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