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予以記錄。
根據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非根据真实事项,不得造具任何会计凭证,也不得在会计帐簿表册予以记录。根據該條規定,填製不實的會計憑證或在會計帳簿表册記錄不實的事項是其成立要件。例如,商業會計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規定了公司在支付款項時需依法記錄,如果虛假記載支付款項,即違反了這項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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