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禁止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時,應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及當地政府勘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准後,通知該用地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之。
根據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禁止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時,應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及當地政府勘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准後,通知該用地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之。這一項規定的範例可以是,當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禁止事項時,必須經過交通部、內政部和當地政府的勘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准後,再通知該用地所在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進行公告。這是確保政策執行時遵循相關程序和程序的一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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