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規定了兩個重要的事項。首先是關於書面通知的內容,規定了應該副知融資提供人及保證人。其次是對融資提供人和保證人的定義,融資提供人是指提供資金與民間機構興建或營運交通建設的人,而保證人是指民間機構不履行所約定條件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的人。這些融資提供人和保證人必須是國內外金融機構、公司或團體經民間機構送請主管機關備查者為限。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民間機構需要資金來興建一個交通建設項目,他們可以向國內外的金融機構或公司申請融資。同時,他們也需要找到一個符合規定的保證人,以確保在民間機構不履行約定條件時能夠負責履行。這些都是根據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所訂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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