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場站,係指車站、停車場、航空站、飛行場及為運輸、安全、維護或營業所需設施之場所。
根據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第二項所定場站,指的是車站、停車場、航空站、飛行場以及為運輸、安全、維護或營業所需設施之場所。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為新竹縣政府84年4月24日84府建用字第61679號公告。這可以被舉為一個符合法規要求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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