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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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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場站,係指車站、停車場、航空站、飛行場及為運輸、安全、維護或營業所需設施之場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第二項所定場站,指的是車站、停車場、航空站、飛行場以及為運輸、安全、維護或營業所需設施之場所。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為新竹縣政府84年4月24日84府建用字第61679號公告。這可以被舉為一個符合法規要求的範例。

  • 第九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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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場站,係指車站、停車場、航空站、飛行場及為運輸、安全、維護或營業所需設施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