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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開發配合交通用地取得處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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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取折算之土地或建築物及其基地,由主管機關囑託該管地政機關為所有權登記,其規費由主管機關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開發配合交通用地取得處理辦法第 11 條,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取折算的土地或建築物及其基地後,由主管機關指示該管地政機關進行所有權登記,其規費則由主管機關負擔。這項規定確保了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在完成折價購後能夠及時獲得所有權登記,同時也明確了規費的負擔。這個條文的具體規定可以幫助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瞭解在徵收程序完成後所需進行的相關流程。

  • 徵收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規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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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開發配合交通用地取得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開發配合交通用地取得處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取折算之土地或建築物及其基地,由主管機關囑託該管地政機關為所有權登記,其規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開發配合交通用地取得處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