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取折算之土地或建築物及其基地,由主管機關囑託該管地政機關為所有權登記,其規費由主管機關負擔。
根據土地開發配合交通用地取得處理辦法第 11 條,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取折算的土地或建築物及其基地後,由主管機關指示該管地政機關進行所有權登記,其規費則由主管機關負擔。這項規定確保了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在完成折價購後能夠及時獲得所有權登記,同時也明確了規費的負擔。這個條文的具體規定可以幫助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瞭解在徵收程序完成後所需進行的相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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