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對大眾運輸之營運及服務應定期辦理評鑑;其評鑑對象、方式、項目與標準、成績評定、成果運用、公告程序及獎勵基準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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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對大眾運輸之營運及服務應定期辦理評鑑;其評鑑對象、方式、項目與標準、成績評定、成果運用、公告程序及獎勵基準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瞭解發展大眾運輸之執行成效,爰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大眾運輸之營運及服務,應定期辦理評鑑;評鑑工作之具體內容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定辦法規範之。
為瞭解發展大眾運輸之執行成效,爰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大眾運輸之營運及服務,應定期辦理評鑑;評鑑工作之具體內容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定辦法規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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