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用土地人因興辦交通事業,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徵收取得地上權者,其需用空間範圍,以事業必需之範圍為限。
根據交通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第 3 條,需用土地人因興辦交通事業,需用土地之空間範圍應以事業必需的範圍為限。這表示需要徵收的土地範圍必須是事業所必須的,不能超出必要範圍。例如,如果一條高速鐵路需要穿越私人土地,徵收的地上權範圍應該是必要的範圍,而不可擴大到超出必需的範圍。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交通事業法相關規定以及最新的案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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