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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及觀光遊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辦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強制接管營運: 一、強制接管營運事由已消滅。 二、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接管營運之目的。 三、經主辦機關認定已無強制接管營運之必要。
  2. 主辦機關於終止強制接管營運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民間機構、融資機構、保證人、接管人及有關機關並公告之: 一、終止強制接管營運之事由。 二、終止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 三、終止強制接管營運之日期。 四、其他經主辦機關認定必要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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