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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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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輔助乘客上下船舶之無障礙設施: 一、運行資訊標示設施:船名等資訊應以易於識別之文字、圖案、標誌及色彩標示於船舶外部適當位置,以資識別。 二、上下階梯:階梯踏面不得突出,應為平整、堅固、防滑;其與踏面邊應有明顯色差,並應設置易於使用之扶手。 三、昇降設備及出入口:供輪椅出入之艙門,淨寬度不得小於八十公分;其輪椅無法單獨通過者,應設置可供輪椅上下之昇降設備、斜坡板或輔具,並派專人服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第 15 條的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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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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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第 15 條規定:「船舶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輔助乘客上下船舶之無障礙設施: 一、運行資訊標示設施:船名等資訊應以易於識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