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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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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運輸工具設置無障礙標誌規定如下: 一、大眾運輸工具內,設有輪椅停靠位置或可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衛生設備旁明顯處,應設置無障礙標誌。 二、依前條規定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之大眾運輸工具,應於該運輸工具上明顯處,設置易於識別之無障礙標誌(如附件一);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後,新設或重置之無障礙標誌應以優化之圖示設置(如附件二)。 三、大眾運輸工具上設置之優先席,應於明顯處標示優先席圖示(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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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第 5 條規定:「大眾運輸工具設置無障礙標誌規定如下: 一、大眾運輸工具內,設有輪椅停靠位置或可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