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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第 5 條

大眾運輸工具設置無障礙標誌規定如下: 一、大眾運輸工具內,設有輪椅停靠位置或可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衛生設備旁明顯處,應設置無障礙標誌。 二、依前條規定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之大眾運輸工具,應於該運輸工具上明顯處,設置易於識別之無障礙標誌(如附件一);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後,新設或重置之無障礙標誌應以優化之圖示設置(如附件二)。 三、大眾運輸工具上設置之博愛座,應於明顯處標示博愛座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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