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側線之經常養護,由申請人自理,或另訂代辦養護合約,委託管轄鐵路辦理。
根據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第 15 條,專用側線的經常養護由申請人自理,或者可以另行訂立代辦養護合約,委託管轄鐵路辦理。這表示專用側線的養護可以由申請人自己負責,或者是透過合約的方式委託鐵路辦理。這條規則的參考資料來自鐵路法第23條,其中有明文規定專用側線的營運及管理規定,並且有明確規範經常養護的責任歸屬。例如,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定第02331號案例,專用側線的養護責任有可能由申請人自行負責,或者透過代辦養護合約委託鐵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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