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如在專用側線內損壞管轄鐵路之車輛及有關設備或其他導致鐵路之損失時,應由申請人負責賠償。但應歸責於管轄鐵路者,不在此限。
根據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第 20 條,若申請人在專用側線內損壞管轄鐵路之車輛及有關設備或其他導致鐵路之損失時,應由申請人負責賠償,但應歸責於管轄鐵路者,不在此限。 舉例來說,在上述案例中,若是在專用側線內有車輛或設備受到損壞,且可以證明是由申請人造成的,則根據這項法規,申請人需負責賠償。但如果損失應歸責於管轄鐵路者,則不在賠償的責任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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