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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鐵路軍事運輸,軍事運輸機關之託運及載運人員,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妨害鐵路員工執行職務。 二、強行鐵路配車、掛車、調車、開車及停車。 三、擅自推車及移動鐵路設備。 四、攀登車頂及在車廂外站立坐臥。 五、佔用鐵路站房、倉庫、機車、車輛、電報、電話等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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