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鐵路或軍事運輸託運及接收單位員工、均不得假借鐵路軍事運輸名義,攬運旅客及公私貨物。
  2.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應追補運雜費外,並由各有關主管機關依法究辦。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