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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軍部隊及軍事學校利用鐵路運輸,應先向軍事運輸機關申請,取得車照或運照後,持照至起運站依鐵路規定辦理託運手續。
  2. 託運陣亡或因公死亡官兵之靈柩、屍體、骨灰,除依照前項規定辦理託運手續外,並應繳付死亡證明書或託運單位之證明函件,其起碼運程至少須在三十公里以上並派有負責護送人員,始得交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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