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建工程主辦機關(構),因工程規模或受經費限制,經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後,得分期分段辦理,並得按年度分別編製工程計畫及工程預算。
根據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26條,修建工程主辦機關得因工程規模或受經費限制,經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後,得分期分段辦理,並得按年度分別編製工程計畫及工程預算。這項法規意旨在允許修建工程分期分段辦理,在經費或工程規模有限制時,並按年度編製相應的計畫和預算。例如,如果某個地區有一條長期工程計劃,但經費有限,根據這條法規,主辦機關可以向公路主管機關報請核定後,分期分段辦理工程,並按年度編製工程計畫及工程預算。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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