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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路主管機關應就所轄路線,劃分區段實施養護、巡查、檢測,認有損毀之虞者,應採取必要措施,維護交通安全。
  2. 前項巡查、檢測結果,如其危害公路設施之原因,位於公路路權外之公、私有土地者,除書面通知土地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及相關主管機關依法處理外,公路主管機關得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採取緊急應變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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