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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養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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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 3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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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
主管機關
應就所轄路線,劃分區段實施養護、巡查、檢測,認有損毀之虞者,應採取必要措施,維護交通安全。
前項巡查、檢測結果,如其危害公路設施之原因,位於公路路權外之公、私有土地者,除書面通知土地所有人、
占有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及相關主管機關依法處理外,公路主管機關得依災害防救法
第三十條第三項
規定,採取緊急應變之處置。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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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規劃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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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修建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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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養護管理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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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經費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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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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