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公路之養護,指為維持公路原有效用及公路用地之完整,並避免造成環境公害,所採行之各種維護措施。
根據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5條,所稱公路之養護乃是指為維持公路原有效用及公路用地之完整,並避免造成環境公害,所採行之各種維護措施。該規定的參考資料包括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33條,其中提到公路養護業務的範圍包括行車安全設施的養護。例如,若公路周邊的標誌、標線、安全及照明設施需要維護,這些都屬於公路養護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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