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兩省(市)或兩縣(市)之公路,其修建經費須由雙方共同負擔時,其負擔比例按工程數量及效益協議辦理,協議不成時,由上級政府決定之。
根據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50條,跨兩省(市)或兩縣(市)之公路,其修建經費須由雙方共同負擔時,其負擔比例按工程數量及效益協議辦理,協議不成時,由上級政府決定之。這個條文的意思是指跨區域公路的修建經費需要由涉及的兩個地方政府共同負擔,如果雙方無法就負擔比例達成協議,則由上級政府來做最終決定。參考資料為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這項法規是針對公路的規劃、修建、養護等事項進行規範的,可以幫助我們了解跨區域公路修建經費負擔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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