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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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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兩省(市)或兩縣(市)之公路,其修建經費須由雙方共同負擔時,其負擔比例按工程數量及效益協議辦理,協議不成時,由上級政府決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50條,跨兩省(市)或兩縣(市)之公路,其修建經費須由雙方共同負擔時,其負擔比例按工程數量及效益協議辦理,協議不成時,由上級政府決定之。這個條文的意思是指跨區域公路的修建經費需要由涉及的兩個地方政府共同負擔,如果雙方無法就負擔比例達成協議,則由上級政府來做最終決定。參考資料為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這項法規是針對公路的規劃、修建、養護等事項進行規範的,可以幫助我們了解跨區域公路修建經費負擔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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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 50 條規定:「跨兩省(市)或兩縣(市)之公路,其修建經費須由雙方共同負擔時,其負擔比例按工程數量及效益協議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