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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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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路之修建、養護及管理,國道、省道由交通部之專設機構辦理,市道、區道由直轄市政府辦理,縣道、鄉道由縣(市)政府辦理;直轄市、縣政府並得將市道、縣道委託交通部之專設機構辦理。
  2. 2.省道經過直轄市政府、市政府行政區域部分,其修建、養護及管理除快速公路由交通部之專設機構辦理外,由交通部與當地直轄市政府、市政府協商定之。
  3. 3.跨兩省(市)或兩縣(市)之橋涵、隧道,其修建、養護及管理權責之歸屬,由交通部統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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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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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 7 條規定:「公路之修建、養護及管理,國道、省道由交通部之專設機構辦理,市道、區道由直轄市政府辦理,縣道、鄉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