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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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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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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之修建、養護及管理,國道、省道由交通部之專設機構辦理,市道、區道由直轄市政府辦理,縣道、鄉道由縣(市)政府辦理;直轄市、縣政府並得將市道、縣道委託交通部之專設機構辦理。
省道經過直轄市政府、市政府行政區域部分,其修建、養護及管理除快速公路由交通部之專設機構辦理外,由交通部與當地直轄市政府、市政府協商定之。
跨兩省(市)或兩縣(市)之橋涵、隧道,其修建、養護及管理權責之歸屬,由交通部統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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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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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規劃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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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修建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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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養護管理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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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經費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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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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