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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路主管機關,應建立公路基本資料,除隨時登記路線動態外,每十年應舉辦公路總清查一次,並將結果報請上級機關備查。
  2. 前項公路基本資料登記管理要點,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統一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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