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公路經營業,其範圍如左: 一、私人或團體申請核准興建之公路,或其附屬橋樑、隧道、輪渡、停車場、服務站,向通行停放之汽車或接受服務者收取費用之事業。 二、各公私事業機構興建之專用公路兼供他人通行汽車,經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收取費用者。
根據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第2條,所謂的公路經營業包括私人或團體申請核准興建的公路,以及其附屬設施,例如橋樑、隧道、輪渡、停車場、服務站等,向通行停放汽車或接受服務者收取費用的事業。另外,也包括各公私事業機構興建的專用公路,同時供他人通行汽車,並經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收取費用的情況。 參考資料範例:根據公路法第14條和第17條,公路主管機關可以向公路沿線的停車場收取通行費用,並且需要得到相應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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