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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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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公路經營業,其範圍如左: 一、私人或團體申請准興建之公路,或其附屬橋樑、隧道、輪渡、停車場、服務站,向通行停放之汽車或接受服務者收取費用之事業。 二、各公私事業機構興建之專用公路兼供他人通行汽車,經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收取費用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第2條,所謂的公路經營業包括私人或團體申請核准興建的公路,以及其附屬設施,例如橋樑、隧道、輪渡、停車場、服務站等,向通行停放汽車或接受服務者收取費用的事業。另外,也包括各公私事業機構興建的專用公路,同時供他人通行汽車,並經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收取費用的情況。 參考資料範例:根據公路法第14條和第17條,公路主管機關可以向公路沿線的停車場收取通行費用,並且需要得到相應的核准。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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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第 2 條規定:「本規則所稱公路經營業,其範圍如左: 一、私人或團體申請核准興建之公路,或其附屬橋樑、隧道、輪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