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經營業所修建之公路、隧道、橋樑、停車場、服務站發生災害時,應儘速搶修通車,並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派員勘驗。
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第34條明文規定,公路經營業所修建的公路、隧道、橋樑、停車場、服務站若發生災害,應儘速進行搶修通車,並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派員勘驗。根據這項法規,公路經營業在面臨災害時有責任迅速進行修復,並且有義務向公路主管機關作報告。 舉例來說,根據前述的裁判書內容,當被告機關接獲系爭路段崩塌災情通知後,即展開應變措施,積極進行搶修通車並且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派員勘驗現場。這符合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第34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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