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路經營業應於收費期滿移交公路主管機關後一個月內,將其私有設備及物品拆移,逾期由公路主管機關代為執行,其費用由該公路經營業者負擔。
我不知道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第42條的法規內容,也沒有相關的參考資料能夠提供。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