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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路收費站預告標誌「指42」,用以指示前有收費站及其距離,告示車輛駕駛人應準備減速停車繳費。設於各收費站之收費柵門前一至三公里處。圖例如左:
  2. 本標誌為紅底白字白色邊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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