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14 條
- 1.公路收費站預告標誌「指42」,用以指示前有收費站及其距離,告示車輛駕駛人應準備減速停車繳費。設於各收費站之收費柵門前一至三公里處。圖例如左:
- 2.本標誌為紅底白字白色邊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14條,公路收費站預告標誌「指42」的設置位置為各收費站的收費柵門前一至三公里處,目的是用以指示前方有收費站及其距離,告示車輛駕駛人應準備減速停車繳費。標誌為紅底白字白色邊線。 範例:根據台灣高速公路局公告的《高速公路管理設備標誌图解說明》中的相關規定及圖解,該標誌應在實際需要的地點設置,並且應準確指示前方收費站的距離,以提醒駕駛人準備減速停車繳費。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