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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50 條

標字之標繪,依左列之規定: 一、文字 一律為中文,用正楷或變體字,字體大小應予一致,標寫順序縱向者一律採由遠而近;橫向者一律採由左而右之方式。為使行車中之駕駛人易於辨識,筆劃寬度橫豎比得採二比一。 二、數字 一律為阿拉伯數字,用等線體或變體字,字體大小應予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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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參考資料來看,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50條中,其中提到標誌的標繪應該一律為中文,使用正楷或變體字,並且字體大小應該予以一致,這是為了使駕駛人易於辨識。而數字則應該一律為阿拉伯數字,使用等線體或變體字,同樣也應予以一致。 以上規定意旨在確保標誌上的文字和數字清晰易讀,以避免駕駛人因無法正確理解標誌內容而產生交通事故。因為交通標誌在道路交通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必須確保其能夠清晰表達相關訊息,以維護交通秩序和安全。 舉例來說,當標誌的文字或數字不清晰時,駕駛人可能在無法正確理解標誌內容的情況下進行行車,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因此,嚴格遵守標誌標繪的規定,對於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至關重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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