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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8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設於道路中段行人穿越眾多之地點。但距最近行人穿越設施不得少於二百公尺。
  2. 本標線之線型為兩條平行實線,內插斜紋線,均為白色,平行實線之間距以三公尺至八公尺為度,線寬十公分,斜紋線之寬度與間隔均為四十公分,依行車方向自左上方向右下方傾斜四十五度;鋪面得上色,顏色為綠色。
  3. 設有本標線之地點,應配合設置行人穿越道號誌,指示車輛駕駛人提高警覺。距斑馬線三十公尺至一百公尺之路側,須設置「當心行人」標誌,並得於路面上標寫「慢」字。
  4. 本標線得視需要,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劃設視覺功能障礙引導標線。
  5.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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