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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8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路行車安全距離辨識標線用以提供車輛駕駛人保持安全行車距離之參考,視需要設於公路上行車經常超速、易肇事或其他有需要之路段。車輛駕駛人可依當時之行車速率,與前車保持適當條數之安全行車距離。
  2. 本標線為白色橫向虛線,線寬十五公分,線段長五十公分,間隔五十公分,每五十公尺一條,三條為一組,組數視需要酌量增設。
  3. 本標線得配合設置綠色行車指示性質告示牌。
  4. 設置圖例及告示牌圖例如下:
  5.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隧道路段基於行車安全需要,得使用楔形安全距離辨識標線,本標線為白色楔形線,線寬二十五公分,外長三公尺、寬一點四公尺,每五十公尺一條,三條一組,組數視需要酌量增設。本標線得配合設置綠色行車指示性質告示牌,設置圖例及告示牌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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