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誌鏡面尺寸與燈光之照度規定如下: 一、除行人專用號誌、車道管制號誌及大眾捷運系統聲光號誌用方形鏡面外,其他號誌用圓形鏡面。 二、圓形鏡面直徑或方形鏡面邊長為二十公分、二十五公分、三十公分等三種。大眾捷運系統聲光號誌鏡面邊長為三十公分、六十公分、八十公分等三種。 三、除行人專用號誌外,在無障礙遮蔽及正常天候狀況下,號誌燈光之照度應能讓駕駛者於四百公尺距離清楚看見燈色。 四、行人專用號誌應視街道寬度及其他道路狀況,使用適當之鏡面尺寸與燈光之照度。 五、閃光號誌之燈光應避免造成駕駛者之眩光。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