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12 條的規定,行車管制號誌燈號的變換應依序循環運轉,例如紅、黃、綠三色燈號應依綠燈、黃燈、紅燈的方式轉換。而如果圓形紅燈與轉向箭頭綠燈同時顯示時,應在轉向箭頭綠燈結束後顯示圓形黃燈。同時,附設的行車倒數計時顯示器也有相應的規定,顯示的數字應與所表示的紅燈剩餘秒數同時變換,並在最後一秒后不顯示零。 對於這些規定,我們可以舉出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中的一個例子,提及了交通號誌的顏色與變換情況,以及行車倒數計時顯示器的數字變換情況,這些都是符合法規規定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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