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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2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車管制號誌燈號之變換,規定如下: 一、紅、黃、綠三色燈號方式應依綠燈、黃燈、紅燈之方式;紅、綠二色燈號應依綠燈、閃光綠燈、紅燈之方式,依序循環運轉。 二、圓形紅燈與轉向箭頭綠燈同時顯示時,除接著顯示圓形綠燈外,應於轉向箭頭綠燈結束後,顯示圓形黃燈。 三、圓形綠燈結束後,應接著顯示圓形黃燈。圓形紅燈結束後,不得顯示圓形黃燈。 四、單一或多重箭頭綠燈結束後,除接著顯示圓形綠燈外,應顯示圓形黃燈。
  2. 附設之行車倒數計時顯示器之顯示與變換,規定如下: 一、顯示之數字應與所表示之行車管制號誌紅燈剩餘秒數同時變換。 二、顯示之數字,未達一百秒時,百位數字應不顯示零;未達十秒時,十位數字應不顯示零。 三、顯示為最後一秒後,不顯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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