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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連續彎路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設於路線具有反向曲線或連續轉彎,其曲線半徑及視距低於前條表列規定之路段。第一彎道先向右者用「警3」,第一彎道先向左者用「警4」。
  2. 本標誌設於連續急彎路段,至少每隔二公里應設置一面,標誌牌下應設附牌說明其長度,促使車輛駕駛人預知前途尚有連續急彎之里程。標準型附牌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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