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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匝道會車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匝道車輛之插會。設於會合點前方之主線上。右側插會用「警2○」,左側插會用「警21」。
  2. 本標誌牌下得設「右(左)側來車」附牌,說明其來車方向。標準型附牌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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