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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33 條

  1. 1.注意號誌標誌「警23」,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前方路段設有號誌,應依號誌指示行車。
  2. 2.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視需要設置本標誌: 一、郊區道路設有號誌,其間距超過一○公里以上者。 二、高速公路隧道前或交流道進出口設有號誌管制行車者。 三、號誌之設置,因受地形限制或其他因素致視界不良者。 四、因臨時交通管制或其他特殊狀況設置活動號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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