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注意號誌標誌「警23」,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前方路段設有號誌,應依號誌指示行車。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視需要設置本標誌: 一、郊區道路設有號誌,其間距超過一○公里以上者。 二、高速公路隧道前或交流道進出口設有號誌管制行車者。 三、號誌之設置,因受地形限制或其他因素致視界不良者。 四、因臨時交通管制或其他特殊狀況設置活動號誌者。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3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