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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6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車道專行車輛標誌,用以告示前段車道專供指定之車輛通行,不准其他車輛及行人進入;其應懸掛於應進入該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圖例如下: 一、車道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專行用「遵 26」。 二、車道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及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專行用「遵 26.1」 。 三、車道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專行用「遵 26.2」 。 四、車道指定自行車及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專行用「遵 27」。 五、車道指定大客車專行用「遵 28」 。 六、車道指定自行車專行用「遵 28.1」 ,得以「遵 28.2」 豎立於應進入該車道將近處之路側 。 七、車道指定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專行用「遵 28.3」 。
  2. 前項車種圖案除車道指定自行車專行用「遵 28.2」 外,得擇要調整。但同一標誌內所用車種圖案,不得超過兩個。
  3. 車道指定高乘載車輛專行用「遵 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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