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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獎勵,由交通部、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第三條第三款所定條件,會同有關機關逐年定期遴選評定並公開表揚之。
  2. 優良之職業汽車駕駛人,由交通部、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六款所定條件,會同警察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逐年定期遴選評定並公開表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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