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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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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設立駕訓班或分班由負責人擬具設班計畫書(如附件一),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轉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籌設。設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宗旨。 二、班名。 三、班址及班舍位置略圖。 四、擬設訓練班別、訓練課程、訓練期限、全期上課總時數及教材大綱。 五、負責人、班主任身分資料,及其有關之證明文件。 六、土地及建築物可供汽車駕駛訓練使用之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及班舍教練場地平面圖(應標明場地教室面積,並標明辦公室、停車修護及安全衛生等設備位置)。 七、組織章程及學則。
  2. 2.前項第四款之教材經公路主管機關指定統一教材者,應依其規定使用之。
  3. 3.第一項第六款土地及建築物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土地證明文件-土地分區使用證明、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教練場地如係租賃,其租期須在二年以上)。 二、建築物證明文件-建築物使用執照(如在公共設施保留地則為臨時建築使用許可證)。建築物使用同意書(班舍如係租賃,其租期須在二年以上;班舍如係自行新建,其建築物證明文件,可於申請立案時繳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中我們可以看到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對於設立駕訓班或分班有非常具體的規定,包括了設班計畫書的內容,負責人的資料,土地及建築物的使用證明文件等等。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駕訓班的設立和運作符合相關法規,以確保學員的安全和教育品質。 針對第 4 條第 1 款,設立駕訓班或分班的計畫書必須包括多項事項,例如宗旨、班名、班址、訓練課程等等。這些資料的詳細內容應在計畫書中清楚呈現,以供相關機關審核核准使用。 針對第 4 條第 3 款,土地及建築物的證明文件則是確保駕訓班使用的土地和建築物符合法規要求,並且具有合法的使用權利,以保障駕訓班的基本設施和場地適用性。 與上述法規相關的範例資料是該訓練機構在申請設立時所提供的設班計畫書和相關證明文件,這些文件將會受到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的審查,以確保駕訓班的設立和運作符合相關法規。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 物證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 保留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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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設立駕訓班或分班由負責人擬具設班計畫書(如附件一),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轉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