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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派督考訓練學員訓練期滿,駕訓班應造具學員結業名冊,連同駕照登記書立即送請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就學員入學名冊詳加對,並由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排定路考日期、時間,並於路考日前抽籤排定各組考驗員名單,列冊存查二年。
  2. 辦理派督考之駕訓班於執行曲線進退、上坡起步之考驗科目時(聯結車訓練為曲線前進考驗科目),應錄影保存三個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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