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 5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交通部為辦理駕訓班之申請准籌設、立案、收費、派督考、督導考核、糾正並限期改善、核減招生人數、定期停止派督考、定期停止招生、廢止立案證書等事項,得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
  2. 前項情形,交通部應將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50-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