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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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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交通部為辦理駕訓班之申請准籌設、立案、收費、派督考、督導考核、糾正並限期改善、核減招生人數、定期停止派督考、定期停止招生、廢止立案證書等事項,得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
  2. 2.前項情形,交通部應將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 50-1 條的釋義,根據法源資訊,此條款指出交通部可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駕訓班相關事項,例如申請核准籌設、立案、收費、派督考、督導考核、糾正並限期改善、核減招生人數、定期停止派督考、定期停止招生、廢止立案證書等。此外,交通部應將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在實際應用中,此條款表示交通部有權委任公路總局辦理駕訓班相關事務,並且應當公告相關事項和法規依據,以確保透明度和遵循法定程序。

  • 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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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 50-1 條規定:「交通部為辦理駕訓班之申請核准籌設、立案、收費、派督考、督導考核、糾正並限期改善、核減招生人數、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 5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