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 1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內底盤車製造廠初次申請底盤車型式登錄者,應檢附下列資料,並經審驗機構辦理工廠查核合格: 一、廠址符合性及規模文件。 二、品質一致性管制計畫書。 三、耐久性能測試驗證文件。 四、取得國外技術母廠授權組裝或製造者,應檢附國外技術母廠授權組裝或製造證明文件。 五、非取得國外技術母廠授權組裝或製造者,應檢附動力性能、煞車性能、結構分析等車輛設計開發技術能力文件。但大客車之底盤車製造廠,另應檢附自主研發技術能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