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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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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車輛製造廠、底盤車製造廠、車身打造廠、進口商及進口人,其製造、打造或進口之車輛,應經檢測機構或審驗機構依交通部所訂車輛安全檢測基準檢測並出具安全檢測報告,並向審驗機構申請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且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後,始得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新領牌照登記、檢驗、領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3條逐條解釋如下: 根據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3條,國內車輛製造廠、底盤車製造廠、車身打造廠、進口商及進口人,在製造、打造或進口車輛後,必須經由檢測機構或審驗機構依照交通部所訂的車輛安全檢測基準進行檢測,並獲得安全檢測報告。接著必須向審驗機構申請進行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方可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新領牌照登記、檢驗和領照。 範例:根據交通部公告,車輛製造廠製造的新車必須經由指定的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檢測,並取得相應的安全檢測報告。接著,製造廠必須向審驗機構申請進行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獲得合格證明書後才能進行新車登記、檢驗和領照流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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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國內車輛製造廠、底盤車製造廠、車身打造廠、進口商及進口人,其製造、打造或進口之車輛,應經檢測機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