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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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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檢測機構認可者,應具備自有之檢測設備及場地,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行政機關(構)。 二、國內外公立或立案私立大專以上學校。 三、國內外立案之車輛技術相關法人機構或團體。
  2. 2.具備前項資格條件之國內外機構,得檢附下列資料向審驗機構申請認可,由審驗機構辦理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 一、申請表。 二、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三、符合或等同 ISO/IEC17025 之品質手冊或證明文件。 四、檢測實驗室設備配置圖。 五、檢測設備規格一覽表。 六、標準作業程序書。 七、實驗室主管、品質負責人、報告簽署人及檢測人員之履歷資料。 八、其他經交通部或審驗機構指定之文件。
  3. 3.國外機構申請認可之檢測項目,如已取得國外政府認可辦理同項目安全檢測者,其申請檢測機構認可,經交通部同意後得免適用第一項應具備自有檢測設備及場地之條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12條,申請檢測機構認可者應具備自有的檢測設備及場地,並符合特定資格,包括國內外行政機關、公立或立案私立大專以上學校,以及立案的車輛技術相關法人機構或團體。具備這些資格條件的機構可向審驗機構申請認可,提供相應資料進行審查及評鑑。 舉例來說,當一家國內機構符合以上資格條件時,可以向審驗機構遞交申請表、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品質手冊或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並提供檢測實驗室設備配置圖、標準作業程序書以及相關人員的履歷資料,最終經由交通部或審驗機構指定的文件進行審查及評鑑,以取得認可。如果是國外機構申請認可,若已取得國外政府認可辦理相同項目安全檢測,經交通部同意後可免除部分條件要求。

  • 行政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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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申請檢測機構認可者,應具備自有之檢測設備及場地,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行政機關(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